勞資爭議

工作規則

工作規則

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,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。

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、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,修正後並依前項程序報請核備。

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,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。

 

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,應依其事業性質,就下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:

一、工作時間、休息、休假、國定紀念日、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。

二、工資之標準、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。(勞基法23條增加計算方式明細)

三、延長工作時間。

四、津貼及獎金。

五、應遵守之紀律。

六、考勤、請假、獎懲及升遷。  (考勤有打卡就要算薪資要計算到分鐘)

七、受僱、解僱、資遣、離職及退休。

八、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。

九、福利措施。

十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。

十一、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。

十二、其他

雇用勞工人數三十人以 上,需訂工作規則並依程序報請核備,那雇用勞工未滿三十人就不用訂工作規則了嗎?工作規則等於管理辦法,沒有管理等於沒有標準,不訂工作規則那不就公司連管理標準都沒有了嗎 ?

 

不管一家公司雇用多少員工,即使一個員工也要有工作規則並依程序報請核備,這樣公司才有管理辦法,用制度管理員工;有制訂工作規則並依程序報請核備勞資雙方都必須遵守,等於公司的管理標準已經有勞工的行政主管機管替公司把關了,當雇用三十人以下的公司有勞工違規時就有管理標準可以依循,這樣勞資爭議就不容易發生甚至沒有,三十人以下的小企業要善用工作規則核備的功能。

 

參考看看下面2個舉例說明。

舉例 : 解僱勞工細項規定

一、工作規則要將解僱勞工內容細項逐一說明,規定清楚:

1、甚麼是虛偽意思表示,使雇主誤信而受有損害之虞者。

2、甚麼是暴行或甚麼是重大侮辱之行為。

3、什麼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。

4、故意損耗機器、工具、原料、產品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

,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、營業上之秘密,致雇主受有損

害者。

 

二、考勤 : 勞基法規定出勤打卡,要計算至分鐘為止。

1、勞工打卡,就要算薪資,勞基法30條規定計算至分鐘為止。

2、但如果勞資雙方有經過協議達成共識,決議通過,例如上班

可以提前幾分鐘打卡,因打卡時間未提供勞務當然就不計算

工資,將這個會議決議報請勞工局審查核備通過就變成公司

的作業標準。

3、這樣一個小提醒,雇用30人以下的公司需不需要訂工作規則 。

工作規則=管理辦法=公司標準。

 

工作規則就是要像這些,每一項都要清楚說明,報請勞工局審查

核備,萬一將來勞工犯了錯,處罰就有依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