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

勞動契約

勞動契約

勞動契約應依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:

一、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。

二、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、休息時間、休假、例假、休息日、請假及輪班

制之換班。

三、工資之議定、調整、計算、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。

四、勞動契約之訂定、終止及退休。

五、資遣費、退休金、其他津貼及獎金。

六、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。

七、安全衛生。

八、勞工教育及訓練。

九、福利。

十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。

十一、應遵守之紀律。

十二、獎懲。

十三、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。

勞動契約除了要約定上面這些勞基法規定的事項外,可再依據民、刑事等其他規定加入公司的需求。

比如說,員工辭職(離職)預告期是:10天、20天、30天,這是勞基法規定。但因為加入了補償式的交換式條件而延長了私下約定的預告期。如果最後勞工違約不履行時應退還補償的實質內容契約已經明訂(前30天是公法規定,後30天是私法補償條件交換約定),這是私下的契約自由原則是勞基法以外的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,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,均受憲法之保障。吳暢言不是法律系畢業的學生,但研究勞基法法院判決30年與現場工作實務息息相關。

 

雇用新進員工,正式工作前要先簽定試用勞動契約,表示新進勞工同意公司的勞動條件與工作環境及待遇等,(雖然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項勞工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已被主關機關刪除),但契約自由原則試用勞動契約依實際需要自己訂。

勞動部提供給企業的工作規則參考手冊,第六條 (新進試用)本公司得與新進員工約定試用,試用期間         天,請企業自行與勞工約定試用期間。

 

 

所謂勞動條件指的是甚麼:

1、工時條件:每日工作 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。(工時超過就算加班)

2、工資條件:每月最低基本工資(108年)23100元。實際工資雙方議定之。

3、假日條件:每7日中有2日休息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

及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規定。

4、資遣條件:

5、退休條件:

6、職業災害補償

7、僱傭關係

 

 

工作規則只能訂定勞基法規定的內容,如果訂定的內容超出勞基法範圍,勞工局就會將它刪除。

所以在工作規則無法訂定的內容就由勞動契約補強,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都有效,最後由法院判定之 。